2006年01月07日00:03 红网 “不想生小孩、生不出小孩不用发愁,可以让人帮你代孕,解决你的生理难题。”昨天,一则代孕广告吸引了记者的注意,广告上联系人为陈先生,自称是“代孕中心驻华北地区总代理”。(2006年01月05日北京晨报) 据了解,需求者最少要支付代孕者4万元补偿,最高为10余万元。陈先生称,此代孕中心在全国22个省市都设立了代理点,整个申请过程周密有秩序,而且有示意图。同样,代孕者也有相应的规定。条件要求相对较高,并且陈先生说,他们机构的代孕者规定必须在32岁以下,157厘米以上,身体健康,无遗传疾病基因,无流产历史,无深度近视,生过一个健康小孩的离异女性优先。严格拒绝风月场所从业女性和社会混混女。而且对代孕志愿者进行了“级别和收入划分”。 帮人代孕,这可是个新生事物,敢做“生产人”的生意,确实得有点胆量和气魄,而且这生意一旦做起来,也一定能火,但由此产生的一些相关问题也不能不重视。 第一,从经营许可上看,做帮人代孕生意是不合法的。2001年2月20日,国家卫生部颁布了《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部门规章。其中明确规定:任何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从卫生部的规章上看,代孕是受到严格限制的。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代孕这一行为仍层出不穷。对这一现象,有人认为原因出在卫生部的失独家庭想要孩子_无锡代生宝宝这一规章容易规避,认为只禁止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代失独家庭想要孩子_无锡代生宝宝孕行为,对非医务人员、机构无从制止,尤其是对本国公民在境外的代孕行为更无法禁止,同时也存在着法律效力低,在现实生活中难以实施的问题。笔者认为,这是对卫生部规章的误解甚至是曲解。对人类生命健康起保障作用或者说有从事代孕条件的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都禁止代孕行为,非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对人类生命健康都起不到保障作用,还有什么资格从事代孕行为呢?这个大前提不存在,其相关的代孕合同又有什么法律效力? 第二,从代孕合同上看,这种商业性的合同有违公序良俗。从报道看,这家自称“代孕中心驻华北地区总代理”所制定的补偿来看,有极大的商业特征。他们规定:“初中学历,容貌较好者补偿6万 ;高中学历,容貌较好者补偿7万 ;大专学历,容貌较好者补偿9万 ;本科学历,容貌较好者补偿10万 ;各方面条件非常优越者补偿10万以上”。这种商业性的代孕合同收取的费用大大超出了合理补偿的限度,是一种纯粹以“出卖”身体为手段的牟利性合同,与出租器官或变相出租器官并无本质上的区别。如果放纵这种商业性代孕合同的话,代孕这种行为最终将只成为富人们玩弄、左右的工具。所以说,帮人代孕严重侵犯了妇女的身体权,是对妇女人格尊严的藐视和侮辱,完全把妇女当作生殖的机器。商业性的代孕合同有违公